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讨论稿)

一.前言
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是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应共同遵守的内部文件,在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所在国(或区域)境内适用。

二.概念
1.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是指与各种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各种事务的自然人。
2.国际城市合作群是指去中心化的、非官方和不隶属任何机构的、纯民间的、松散的、自发、自愿形成的群。(类似各社交群)

三.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加入
有行为能力的符合自然人所在区域当地法律规定的成年人标准的自然人,认可国际城市合作群理念和章程,都可以申请加入。
经国际城市合作群服务团队和认证人(认证时需交给认证人100单位的当地货币作为认证劳务费)审核同意后,申请者办理加入国际城市合作群的手续。
申请者加入国际城市合作群后,可进行具体事务。

四.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权利
1.平等合作、自主、自愿权。
2.合作实施、行动权。
3.合作后收益的分配权。
4.国际城市合作群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居住生活所在地法律、法规等的义务。
2.诚信合作、诚信做事的义务。
3.维护国际城市合作群利益和保守国际城市合作群机密的义务。
4.遵守和执行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决议的义务。
5.每年缴纳会员费100单位的当地货币的义务。

六.国际城市合作群服务
1.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服务包括召开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临时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及国际城市合作群日常服务。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和临时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可采取网络视频方式或其它方式。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当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时召开。
2.国际城市合作群日常服务:包括国际城市合作群具体事务服务及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人员变化服务等。日常服务依据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进行。日常服务由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由国际城市合作群服务团队执行。

七.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退出
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退出包括:自愿退出和非自愿退出。
1.自愿退出是指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因个人原因,不在参与国际城市合作群事务。非自愿退出是指非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个人原因所导致的与国际城市合作群合作终止。
2.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因个人以下情况出现,退出与国际城市合作群的合作。
1)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在与国际城市合作群合作期间逝世的,其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保留到其逝世一周年。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逝世一周年后其权益没有。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具体比例按国际城市合作群内部文件规定办理。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权益归属,按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所在国或区域的法律、法规实施。
2)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因自身的原因,如身体,能力,家庭,观念,理念等等不能履职合作的(叁个月内与国际城市合作群没有任何互动的),或没有按时缴纳会员费的,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退出与国际城市合作群的合作。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与国际城市合作群合作期间形成的合作权益,保留到其去世。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具体比例按国际城市合作群内部文件规定办理。
3.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非自愿退出导致与国际城市合作群合作的终止:
1)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国际城市合作群造成严重损失的,国际城市合作群终止与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合作。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权益终止,其权益分给其他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
2)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因违反其所在国或区域法律、法规,被判刑,国际城市合作群终止与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合作。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权益参照自愿退出条款。

八.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有关事宜
1.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现有或未来配偶,不能主张任何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权益。
2.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逝世,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其法定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资格,只继承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应得权益。
3.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行使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时,可以委托其代理人行使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权益。
4.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给国际城市合作群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际城市合作群有权通过法律寻求其赔偿和对其进行惩罚。

九.国际城市合作群特别事宜
1.动态原则,随着新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的进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将适时修改。由国际城市合作群大会决定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的修改。
2.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如有违背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所在国法律的,要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城市合作群成员所在国法律的要求。
3.国际城市合作群具体事务合作内容和权益分配等根据国际城市合作群的具体事务合作条例进行。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本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2023年3月1日生效。
本国际城市合作群章程2023年9月1日修改。